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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人將商標權轉讓給他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流程申請商標轉讓。在進行商標轉讓時,轉讓雙方都需要注意一些關鍵事項。河南盛世知識產權小編分享如下:
商標轉讓注意事項
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核準。
2、對于轉讓人名下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與申請轉讓的國內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應一并辦理轉讓。
3、已作出審查結論(含已初步審定、處于駁回復審、異議程序中的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參照注冊商標一并辦理轉讓。
4、關于文件接收人:受讓人為中國港澳臺地區個人或企業、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不需填寫聯系地址,但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大陸地區國內文件接收人負責接收后繼商標法律文件。
5、關于聯系地址:中國大陸地區受讓人不需填寫文件接收人欄,但應按需填寫聯系地址,用于接收后繼商標法律文件。
6、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7、對符合條件的轉讓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給當事人《繳費通知書》,當事人應按要求及時繳納商標費用,否則不予受理該轉讓申請。
8、轉讓申請核準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同時將轉讓事宜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9、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10、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
11、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所有轉讓申請有關文件都送達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12、轉讓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之前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撤回。通過鄭州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的,應通過原代理機構辦理撤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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